差旅費津貼(補助)個人所得稅政策歸納
地區 |
政策 |
備注 |
中央國家機關 |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準。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
該政策并非直接的個 |
國稅發【1994】089號 |
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
確立了差旅費津貼不 |
寧地稅所便函[2014] 1號(南京市) |
2014年1月1日起,機關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即:城市間交通費應按規定等級發生,住宿費應按住宿費限額標準發生,伙食補助費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100元、市內交通費按每人每天80元標準。對臨時公務出差期間有統一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應不再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企業應建立《差旅費管理辦法》,對制定有《差旅費管理辦法》,且其中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準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稅前扣除,否則,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標準執行。企業自行制訂的差旅費津貼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標準,超過部分,列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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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稅二函【2014】2號(青島市) |
伙食補助費: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的辦法,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市外50元,市內(青島四市)20元。 公雜費: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的辦法,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市外50元,市內(青島四市)10元,用于補助市內外交通、通訊等支出。 企業不超過上述標準且憑借相關出差票據據實發放給個人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部分,不征收個稅;對超標準部分和以此為名義發放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要依法征收個稅。 |
強調出差補助需要憑 |
閩地稅所便函【2013】1號 |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企業參照國家機關規定標準發放的出差人員交通費、餐費補貼,不征收個稅。駐村干部按規定取得的駐村補貼,應屬于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薪所得應稅項目,不征收個稅。 |
參照國家機關標準發放 |
桂地稅公告2014年第6號和2015年第2號 |
對于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出差人員,其差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按以下規定辦理:差旅費實行實報實銷辦法的,出差人員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內免征個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差旅費實行包干使用辦法的,出差人員在憑合法票據扣除實際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后,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內免征個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出差人員發生的市內交通費如果沒有實報實銷而由出差人員全部自行負擔的,其取得的市內交通費補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額內免征個稅,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
相對2012年文件,實行 |
甬地稅一函【2010】20號(寧波市) |
對企業按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根據職工實際出差天數或誤餐頓數發放給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津貼和補貼,不征收個稅;對一些單位超過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發放給職工的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等名目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均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 |
實際是執行財政部門標準 |
冀地稅發【2009】46號 |
對實行差旅費包干的企業,其經銷人員按差旅費包干收入辦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據實報銷差旅費用后的差額,與當月工薪所得項目合并計算征收個稅。 |
僅適用于包干制 |
穗地稅發【2009】148號(廣州市) |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粵財行[2007]229號規定,以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和標準(每人每天50元)計算,為自行負擔出差伙食費的員工發放或報銷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對超標準發放或報銷的出差伙食費補助,則應將超標準的部分并入員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稅;對出差期間個人未負擔伙食費用的,應將出差伙食補助費全額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稅 |
僅規定了伙食補助費用 |
大地稅發【2003】222號(大連市) |
境內、外差旅費津貼標準,執行納稅人所在單位的董事會決議(或內部管理方案)規定的標準。沒有董事會決議(或內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大財文字【1996】250號和財行【2001】73號規定的標準執行。標準內津貼不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稅。 |
單位自定標準內不 |
廈地稅函【2002】76號(廈門市) |
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予計征個稅。上述差旅費津貼是指按照或參照廈財文【2001】85號和財行【2001】73號規定的限額發放的伙食費、公雜費(含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采取以有效憑證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伙食費及公雜費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以及超過上述兩份文件規定限額發放的部分必須并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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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稅 |
市內交通費80元、伙食補助費100元(參考配圖) |
具體征管部門對其適用 |